本报讯(记者 纪欣) 司法机关剥夺的只是罪犯的生命权,并无权处置尸体器官,专家建议严格规范死刑犯的器官处置问题。
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法学系副教授傅达林告诉记者,对于死刑犯的遗体该如何处置,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,各地做法也不一致。
有的罪犯在被执行死刑后,由法院通知其亲属到指定地点领取遗体,由亲属处置;也有部分法院在执行完死刑后,直接将遗体送当地火葬场火化,再由其亲属凭法院开具的相关证明到火葬场领取骨灰。
关于死刑犯的器官能否利用及如何利用,目前依据的是1984年最高法、最高检等部门制定的《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》,其中规定了三种死刑犯尸体或尸体器官可供利用:1.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;2.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;3.经家属同意利用。
实践中,“无人收殓或拒绝收殓”的利用情况占相当数量。对死刑犯尸体器官的利用,很大程度上以国家意愿为主。司法机关剥夺的只是罪犯的生命权,并不因此推导出有权处置尸体器官。死刑犯临终捐献遗体器官的意愿被尊重和保障。
傅达林建议,立法设定死刑犯生前意愿优于家属意愿、家属意愿优于国家意愿的原则,规范和控制国家处置权。
在死刑执行程序中增加一个程序,以征求死刑犯如何处置遗体的真实意愿,在这一死刑犯同意程序中,增加律师在场和公证等环节,确保器官捐献是出于死刑犯真实意愿。